言論自由與內容審查:失控的使用者PO文誰負責?

精彩回顧

言論自由與內容審查:失控的使用者PO文誰負責?

活動資訊

日期:2020年8月19日(三)下午14:00-16:00

引言報告

  • 網路內容政策趨勢 / 曾更瑩 合夥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
  • 從證據提出或準備責任之分配談假訊息的規制與處罰 / 邱文聰 研究員(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 FB Oversight Board的成立與內容審查 / 陳憶寧 委員(Facebook 內容監督委員會)

焦點座談

  • 主持人:邱文聰 研究員
  • 與談人:羅秉成 政務委員、陳憶寧 委員、曾更瑩 合夥律師

引言報告一:網路內容政策趨勢 / 講者:曾更瑩律師

曾律師主要介紹目前台灣針對網路內容的立法,以分析相關趨勢。早期認為網路不須法律監管,其與現實生活無異。例如:若在網路上涉及公然侮辱,與一般情況無異;惟隨著網路與生活越來越貼近,有關網際網路內容管理的法律日益增加,例如:智慧財產權中有針對服務提供者的免責事由規定(只要及時處理,不須為內容負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網路內容不得殘害兒少身心健康、網路分級制度、平台提供者自律、遊戲軟體分級規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平台內容不得與兒少性剝削有關、不得記載兒少個資)。

就假新聞和不實訊息,國內也已有許多法規,包括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傳染病防治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災害防救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曾律師最後介紹幾個進展中的法規或修法,她提到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的修法,強調只針對影響經濟、民生或社會安寧等重大情況的才會罰;NCC的數位通訊傳播法也針對平台業者訂出可免責的規定;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有規範OTT內容,也是首個法令有明確訂出如何斷掉特定公司的業務。最後她結論,台灣的法律已多如牛毛,言論自由其實已經受到許多的規範。

引言報告二:從證據提出或準備責任之分配談假訊息的規制與處罰 / 講者:邱文聰博士

邱文聰博士從憲法言論自由角度談網路的管制是否會引發言論自由之爭議。他首先就事實問題的共識簡略分為五項:同溫層效應、後真相時代、言論市場失靈、言論價值低,以及損害因果不易證明。在後真相時代,很難期待資訊能被充分交換,因此,導致言論市場失靈。假訊息議題在於其言論價值低落。然而,假訊息危害的因果關係很難被證成。假訊息仍受言論自由保障,目前共識是用中度的審查基準看待,而管制假訊息的關鍵是手段與目的有明確連結,否則將引發寒蟬效應。

無爭議的合憲規範具有以下三點特徵。其一,其為個別性立法,透過個別立法,才能清楚認識該法律要保障的法益為何。其二,屬非強制性引導作為,鼓勵民間進行適時查核。其三,強化言論自由內部市場運作機制,使市場可以更加健全並發揮功能。而目前國內在這方面仍面臨三大難題,包括究竟具體法律規範要保障的法益為何?此議題深具爭議;個人是否具有義務提供真實資訊,這與言論自由保障有關;最後則是,是否要將網路平台業者視為傳統媒體?

傳統的言論自由市場已面臨深刻挑戰,過去認為人們對話必須拿出理據,才能符合民主自由價值。只是所有資訊都涉及判斷問題,形成「信者恆信」之現象。與公眾意見有關的法益包括兩類,一是公眾意見會直接形成法益的實質內容;二是公眾意見會間接形成我們所欲保護之制度的信賴關係,也因此須釐清對假言論進行管制所保護的法益為何。不同法益必須加以區分,才能檢驗管制手段是否適切。邱文聰研究員指出關鍵在於證據準備的義務,其不等於真實資訊提供義務,但是證據準備的困難在於查證。以市場商品為例,其具有搜尋屬性(事前查)、經驗屬性(體驗後才知道)以及信任屬性(即使使用後,也不知是真是假,例如:手打麵)。信任屬性查證困難,需透過刑法的方式訂定規則。

再者,有些訊息也不易查證,例如災害訊息,為避免危害擴大未經查證的訊息散佈,恐難加以定罪,或可以同步透過較高事實查核單位進行查證來解決。其他與上述法益無關的假訊息,回到法律規範時應看待所欲保護法益為何,才能發展出適切的手段。

引言報告三:FB Oversight Board的成立與內容審查 / 陳憶寧委員

陳憶寧委員主要簡介Facebook Oversight Board的發展,她首先強調該委員會獨立於Facebook,基於言論自由精神就申訴言論進行審查與判定。陳委員也肯定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在言論自由與其他價值產生衝突的可能性下,她相信企業是可以透過自我管理能力來因應。

她也強調透明度是追究Facebook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對於用戶的身分隱私也做了相當大的保護。在Oversight Board的制度設計上,目前一共有來自世界五大洲的20位委員;預計委員會也將在10月19日正式開始對外運作,在此準備期間,所有委員已針對案例展開多次審查的練習,從練習過程當中也深刻體驗不同文化背景下對相同事件正負評價的價值觀差異。最後陳委員也鼓勵大家共同觀察與審視 Oversight Board 的工作成果。

焦點座談

羅秉成政務委員:古典言論自由面臨嚴峻挑戰,因為沒人料到今日網路言論與跨國超大科技業者的發展。防治假訊息大致可從兩個面向切入:自律面與他律面。自律面包括特定公司設置的獨立監督機制等作法,只要能提出積極倡議與作為者,都應鼓勵。羅政委認為自律應走在前面,因平台業者對於爭議的處理會比政府要有效率。

羅政委提到美國目前就仇恨性言論立法提出五種做法,包括企業發展自律機制、交由第三方監理機構、運用獨立機制調查演算法、制定政策禁止具煽動性廣告,以及提供被害人更多工具和資源以阻絕加害人。但目前抑制仇恨性言論的成效仍普遍不彰。

在他律面層次,他以美國《通訊端正法》為例,過去該法是平台業者的避風港,司法部提出修法訂出例外但書,例外包括:平台要有清楚的意圖與目的以協助和促進內容散播,以及不得散播犯罪內容。而歐盟預計在今年年底提出的《數位服務法》,欲整合數位服務市場,台灣《數位傳播法》草案有類似的架構與標準,屬於低度規範。德國直接賦予平台業者下架仇恨性言論,新加坡的法規則更為強硬。澳洲針對選舉類型的假訊息有所規範,其設置中介機構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開放給個人和公部門申請。

每個國家針對危害性言論的做法各異,未來台灣應注意兩件事。其一,設置數位發展部,使其成為相關專法的主管機關,目前尚未設置單一主管機關。其二,可參考各國法治,但同時考量國情,例如:法國學習德國制度但被宣告違憲。目前需要考量當前的低度管制模式是否有調整空間,可參考歐盟即將推出的《數位服務法》,未來若要設置專法,還須與各個涉及相關議題的法律做出很好的調和,同時涉及跨部門議題。


第一輪提問與回應

問題列表

  1. 平台自律若侵害言論自由是否適切?以及內部管控是否需要政府提供指導和機制,若導致業者害怕傳播相關資訊,該如何處理?
  2. 不認同「數位發展部」是作為解決網路爭議的方式,因為跨部門溝通問題仍未解決,特別是存在專為跨部會協調的政務委員職務,理應不需設置新部會。而問題處理不一定要由政府出面。
  3. 當網路爭議若不在法律管轄權內,該如何處理?因網路爭議時常是跨領域的。
  4. 若平台業者與媒體負有同等的查證責任,會對言論自由造成衝擊。目前的企業自律制度(由下而上),台灣仍有很多要落實,比方說,跨國境的資料傳輸議題。非強制引導機制與內部審查的運作機制應有所強化。

與談人回應

  • 羅政委首先發言提到,數位發展部並非因單一目的而成立,它是為了國家數位發展而成立,網路危害性言論和網路治理很難由單一主管機關主管。我們是否應統合針對平台責任機制的管理辦法,這需要相當細緻化的討論,目前有些發展還在動態的變化中。台灣的處境可能無法處理超國界的平台業者加以規範。是否要仿效他國作法,也需要細膩的觀察,《數位通訊法》管制強度低,有效性也可能較低,但違憲爭議小。針對管轄權問題,管制若只能針對境內,則無法處理境外問題。域外效力需考量國家能力。
  • 曾律師提出網路不應被太多法律管的主張,但目前趨勢就是越來越多法律。目前法規管理的權責應會往細緻化的方向走。針對假訊息應該針對其目的進行識別,但這很難做到,也許從行為規範的角度進行管理是可行的。過去我們相信新聞媒體負有查證義務,而網路時代卻不一樣,但我認為網際網路業者也需負擔查證義務。
  • 陳委員說明監督委員會僅能解決部分問題,通常具有「高困難性」與「顯著意義」的兩個特質,因此量不會太多。目前討論的焦點在於仇恨言論是否過當,有時言論發表的當下我們只會覺得那是「大膽而有創意」,但過一段時間再看,卻又覺得荒誕。然而,這類言論仍然必須被保障。
  • 邱博士也認同歐洲的GDPR確實創造了類似域外效力的效果,目前大家都還在探索這個方向是否正確,且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做到域外管制,仍有諸多疑慮。

第二輪提問與回應

問題列表

  1. 社會秩序維護法在今日的威力相當強大,其駁回率也相當高。請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撲滅假訊息的成果究竟如何?在真相是非難辨的情境下,行政機關遂行提醒,是否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嫌?
  2. 是否有可能用AI進行言論審查?
  3. NCC與數位發展部未來的分工概況?

與談人回應

  • 羅政委受先說明第一波修法過程中,有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後來就擱置了。若修法改成警察機關自行決定拘留與否,會造成較大衝擊。在特別的期間(例如:新冠肺炎、選舉),法院的審查較強,因此成案率較低。然而,若由警察機關直接處分,會造成行政機關擴權疑義。社會秩序維護法若需處理其他法律無法處理的爭議,就會產生法規肥大化情形。
  • 羅政委對於AI可否協助進行言論審查的提問表示,倘若真的能夠發展出一個可定義危害性言論的AI技術,或可用於言論審查之途;但看起來目前發展並沒有到此地步。針對數位發展部與NCC的分工則與組織再造有關,目前仍無定見,但未來數位治理與一般性機制的建立應由數位發展部負責。
  • 邱博士另外補充,目前已有研究報告結論,不建議透過AI管制假訊息。因為在技術面上很難確定AI具有分辨假訊息能力,歐盟GDPR條文中指出,自動化的決策必須有人為界入可能性。AI僅能做出低層次的假訊息的過濾,最終仍須交由人為判定。

照片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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