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and digital governance: the line between privacy protection and fighting dis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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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and digital governance: the line between privacy protection and fighting disinformation

活動資訊

  • 日期:2020年6月2日(二)下午14:00-16:00
  • 科技防疫與隱私保護的界線
    • 李崇僖 所長(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
  • 為什麼網路上的新冠病毒假新聞源源不絶?
    • 羅元祺 編輯(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評論組)


專題演講1:科技防疫與隱私保護


李崇僖所長的演講主義探討我國在防疫期間,個資揭露的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平衡課題。他首先肯定本次會議的辦理,認為臺灣當前在控制疫情有成的後疫情時代,是一個很好的時機探討新冠肺炎與數位治理、隱私保護等重要議題。

李所長開場先舉出防疫期間出現有關限制人權的行為,包括隔離措施、入境管制、封城、蒐集受感染者的足跡、限制如口罩等物資在市場中的流通等。他進一步解釋隱私保護的理論,提到歐盟和美國各自對隱私保護的不同立場,其中歐盟以個人資料自主權為法理,亦即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才能實施,只有在具備法律依據或有公共重大利益等例外情形時,才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美國則是以隱私保護為法理,隱私權的界線在於社會對隱私的合理期待。

講者進一步提到,在疫情發展之際,社會大眾會因為恐懼病毒的傳播而降低對隱私的期待,也會因此同意政府蒐集更多包括隱私在內的資訊來保護公眾。從隱私保護法理來看,倘若是美國理論,隱私揭露也因為是民眾合理的期待,而被允許;但是從歐陸體系觀點,重點則是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授權,或者符合重大公共利益。至於要如何界定重大公共利益,也是可能會造成爭議。此外,當法律允許過度蒐集與暴露個資,會導致疑似感然者隱瞞病情,反而造成防疫破口,對公共衛生造成危害。李所長認為,隱私保護對於公共衛生的維護很關鍵,他以愛滋病患身分的保密為例,在保密與保護前提下,才有可能讓病患安心就診,也避免傳染病的擴散。

科技防疫取得個人資料的法源依據

臺灣在SARS階段已學習並形成一套防疫體系,但當時與當今最大不同之處在於,現在的手機普及率遠高於當時,而手機也成為防疫重大工具。臺灣能漂亮贏得此役,原因很多,包括像是臺灣人對於對岸疫情訊息的敏感度高,方能提早針對可能的疫情爆發採取行動;另外就是資訊的流通與透明等。但是科技不全然都是有助於防疫的,像是假訊息的散佈就是個明顯有害於疫情的科技應用。此外,科技防疫也可能產生新的人權問題,也因此個資保護與公益之間需要取得平衡。

防疫的有效與否,關鍵在於資訊蒐集的能力。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通報流程、疫情調查方式,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等規定,即是在蒐集資訊;李所長認為,資訊是最重要防疫物資,也是防疫決策最重要根據,當資料蒐集得當,即可達到精準防疫目標。但即便資訊是重要物資,多多並不益善,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才不會造成社會不信任、民眾刻意隱匿的結果。他也強調,在緊急狀態對於隱私的規範應寬鬆,而在非緊急狀態隊資料蒐集的規範就要越嚴格,而臺灣現在應是屬於非緊急狀態。

另外一個難解的議題,則是恢復正常的國際往來。在國際疫情仍屬艱困之際,我們會需要有不同國家與國家之間有關疫情的資料交換,此處的資料並非目前可得的確診或死亡統計數據,而是外國人民的個人資訊,這些資訊可能可以用以評估當入境時,是否需要隔離,或者隔離時間的長度等。國際之間要如何交換這些資訊,有賴建立一套國際規範。

觀察目前國際間防疫科技可能掌握在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團體或一般民眾。以歐美國家為例,其政府對疫情的反應普遍較慢,當疫情快速擴散造成國家危機時,反而得靠由像是Facebook, Google等大型業者在發展科技防疫工具,角色比政府還要更吃重,企業也扮演了某種程度的社會信任,使其得以主導防疫科技的發展。中國雖然也是企業主導,但這些企業的背後是政府,我們則可歸類是由國家主導科技防疫。臺灣政府則是開放資訊平台讓公民社群團體共同協作,例如口罩地圖等,也普遍獲得公眾信任。

各國的做法有很大的差異,不同的國家會走出不同的路線,而我國可從中找出特別之處,以為國際間的科技防疫樹立典範。

臺灣數位公共衛生的發展建議

就我國在防疫推動上還有進步空間,第一是正視數位公共衛生(digital pubic heath, DPH)的國際新興發展趨勢。臺灣目前在疫情趨緩情況下,正好可以用來關切此數位公共衛生在資訊蒐集與利用以及相關道德的重要問題,提出我們自己的看法,並在國際中提出我們的立場。

第二則可加強人工智慧科技在公共衛生的應用。過往在國內,AI多用於醫療領域的應用,例如讓醫師透過AI工具提高診療準確度;大家比較少關注AI應用在非醫院情境的公共衛生領域。在公衛領域的AI應用更需要注意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與保護,因為可能在公衛領域無法取得當事人對資料蒐集與利用的同意,而國內目前流行疾病防疫法對於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利用方式,著墨也不多,都是未來可以思考的方向。

再者是,也應當盡速建立獨立、專業且具公信力的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來界定所謂的公共利益,並建立相關的指導原則。

國家緊急狀態下特殊權力的授權

現場與會者提問,現代化國家憲法大多允許政府在緊急狀態取得特殊權力來執行強制措施,涉及問題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誰有權力來決定緊急狀態? 其次是,緊急狀態下採取的各種強制措施的比例原則與法理基礎為何? 最後是,緊急狀態啟動的監督機制為何?例如,加州政府要利用手機App確認居家隔離狀態必須要先取得搜索票才能執行。

李所長回覆,科技防疫因為資料蒐集程度的不同,例如當事人的就診紀錄或入出境紀錄等,是複雜度較高的問題,但基本原則是,只要是個資就應該要有法律授權才能蒐集、處理與利用。我國的個資法有關「公共利益」的授權已給予很大的空間;再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也給予廣泛的法律授權。

其中有關公共利益的說法其實並非臺灣法規獨有,在歐洲的立法設計中,可透過個資專責機關來認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前我國並沒有類似機關的設計,目前臺灣在肺炎疫情的情境下,或可由疫情指揮中心來認定或宣布緊急狀態。李所長強調,我國的相關法令並不夠嚴謹,未來仍有調整調整空間,要思考的是,到底我們期待建構出一個什麼樣的制度? 可問責性是制度設計上很重要的原則。

李所長認為「比例原則」是我們在做決策過程中經常會納入參考的因子,但實際上是個不大好執行的概念,在本次疫情中,因為我國民眾的民主素質普遍還夠好,也因此在制度本身並不完美的情況下,並沒有出現過多的爭議。這不代表制度不需要調整,因為我們無法預知,下次又有疫情發生時,不同的執政團隊,會採取什麼樣措施,也不確定是否能夠達到一樣的結果。

網路觀眾問及政府規劃以健保卡提領振興券與個資的問題,李所長表示健保卡本應只限用於醫療,目前用於公衛領域已屬勉強,更不用說振興券是完全不屬於防疫公衛範圍內的業務。

專題演講2:為什麼網路上的新冠病毒假新聞源源不絶?


講者羅元祺編輯首先定義假新聞,其認為假新聞是含有誤導性的訊息,並透過媒體報導。講者進一步分析假新聞的特性包括,在文句中塑造權威性,利用容易強化讀者的刻板印象的事件,並使用來源不明的資料做為資料來源引述。接續,他分享媒體人評斷新聞真假與否的標準作業流程:首先觀察這則新聞的媒體擴散度,也就是有多少媒體對同樣的訊息做了報導;再來是觀察消息來源的可信度;最後對於這則新聞進行主觀判斷是否合理。

關於無法證實的新聞算不算假新聞這個問題,羅編輯表示這類新聞重點不在判斷真假,而在於判斷這樣的假新聞欲達到的目的為何。他舉例,國際媒體有關美國高層對於本次新冠病毒來源的說法相關報導中,包括美國總統、國務卿、情報官員等說法保留但不一致的說法,到底病毒來源為何並不重要,在這個案例中,其實可以從發言者本人的背景以及動機來觀察與推測,或許是美國總統試圖煽動反中國的情緒,並達到分散美國民眾對防疫成果不佳的注意程度。

羅編輯表示,假新聞多有其目的性 轉傳假新聞更在網路及手機普及狀況下變得更為容易,而在恐慌時刻,人們越是需要給自己找到合理的解釋,這些都是滋養假新聞成長的沃土。

網路觀眾提問,川普總統的貼文被推特標上待查何事實的事件,把言論審查責任交給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企業是否合適?羅編輯回應,社群媒體的責任只在於指出其平台上的內容可能有問題,而事實的查核仍可交由媒體或第三方機構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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